记得不久前看过这句话“不喜歡一個人,我不會赴他的約,答應赴約,便是對他有好感。當然了,這種好感不一定發展成愛情,它也可以是友情。”
"好感"是不是也代表有点喜欢呢?如果不喜欢那个人,我根本都不想见到他,又怎么会赴他的约呐。友情也是需要一点点喜欢的成份吧!不喜欢他的话,他怎能成为我的朋友。
有时在想,怎样能分辨出,爱情的喜欢和友情的喜欢?
爱情的喜欢和友情的喜欢,只有一线之差。喜欢他少一点,我们就只能做朋友;如果我喜欢他多一点,那么就不能做朋友了,因为在心里,始终喜欢他比别人多一点。而且心里也会有个小小的期望,希望可以跟他有发展的可能。
比朋友重一点的位子还能称为朋友吗?
我想“知己”就是,明明喜欢他多一点,但是却没有发展的可能,那就只好做知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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